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26號聲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零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730元【此部份聲請人雖於訴訟程序中減縮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3,000元,惟應徵之裁判費仍相同】、公示送達登報費320元,合計6,05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