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791號聲請人 陳青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住址「台中市○○區○○○路○○○巷○號7樓之5」,且聲請人登報亦為「台中市○○區○○○路○○○巷○號7樓之5」,惟查聲請人之住址應為「台中市○○區○○○路○段○○○巷○號7樓之5」均漏載「2段」,經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應予駁回。惟上開104年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住址有錯誤部分,應向公示催告承辦股(非訟中心拾伍股)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呂明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千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青瑜│台中商業銀行 神岡分 │104年4月1日│20,000元│SG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