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蘇偉譽 債務人 戴渝瑄 (原名 戴佩茹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陸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自民國94年7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陸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