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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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0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050號原告狀元紅經典圖書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住同
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府訴字第09572691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件核有原告於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正確之被告代表人姓名(與機關之關係)程式之欠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應為 莊武雄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繕具書狀補正之,並提出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或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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