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173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被告甲○○前曾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九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因羈押折抵刑期屆滿執行完畢,其於五年之內在犯本案之罪,係為累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