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泓元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秀月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 馬交簡 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刑事訴訟審理中對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審理後,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而當事人間之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原審於民國105年1月6日以104年度馬交簡字第88號判處被上訴人拘役25日後,檢察官及被上訴人均未提起上訴,此有本院104年度馬交簡字第88號刑事全卷可憑。上訴人對其刑事過失傷害案件之原審判決雖據提起上訴,惟其效力並不及於被上訴人,是本院僅有上訴人之刑事訴訟案件存在,並無被上訴人之刑事訴訟案件存在,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上揭說明,本院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