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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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68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 陳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50,798元111年1月13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845%自111年2月13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9計算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4計算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19計算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2.22%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345%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47%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00283,888元111年6月2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2.22%自111年5月28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27日止,按百分之0.2345計算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百分之0.469計算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百分之0.494計算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19計算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345%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47%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