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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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詹傑閔
詹順元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1年8月1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1759H641、1758H64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詹傑閔如附表三「未支付總額」欄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111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1146H409、1185H423)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詹順元如附表三「未支付總額」欄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詹傑閔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傑閔、聲請人詹順元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分別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及111年6月1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詹傑閔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給付聲請人詹順元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均如有任何1項或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聲請人詹傑閔新臺幣(下同)10,724元、聲請人詹順元35,014元,即未再履行調解結果所載義務,聲請人詹傑閔部分尚餘502,296元未清償、聲請人詹順元部分尚餘81,026元未清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759H641、1758H640)及帳戶存摺影本等件,固堪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金錢給付義務。然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帳戶存摺,相對人已各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三「已付總額」欄所示金額,則依前揭調解結果,未按時履行部分,其後各期給付全部視為到期即如附表三「未支付總額欄」所示。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就相對人未給付如附表三「未支付總額」欄所示金額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詹傑閔其餘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玉華附表一:調解成立內容聲請人6月工資7月工資資遣費特休工資及加班費總額詹傑閔18,525元36,850元412,425元45,220元513,020元給付年期111年8月31日前給付。111年9月30日前給付。第1期於111年11月30日前給付5,000元、第2期於111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餘額自112年1月起至11月止均分為11期(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於每月末日前按月給付。自111年9月至12月金額均分為4期(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於每月末日前按月給付。附表二:調解成立內容聲請人3月工資4月工資5月工資特休+加班資遣費總額詹順元27,510元22,510元27,510元80元38,430元116,040元給付年期111年6月20日前給付。111年7月31日前給付。111年8月31日前給付。自111年9月至12月金額均分為4期(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於每月末日前按月給付。第1期於111年11月30日前給付5,000元、第2期於111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餘額自112年1月起至11月止均分為11期(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於每月末日前按月給付。附表三:
編號聲請人111年6月20日給付111年7月26日給付111年8月26日給付已付總額未支付總額1詹傑閔37,170元18,525元10,724元66,419元446,601元2詹順元27,510元無7,504元35,014元81,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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