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0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麥餐飲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介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傑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日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