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6號聲請人甲○○
號張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陳賜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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