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4號聲請人戊○○聲請人己○○聲請人庚○○聲請人辛○○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甲○○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己○○人聲請人壬○○聲請人癸○○兼法定代理庚○○人相對人丁○○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拋棄繼承聲明狀應蓋印聲請人壬○○、辛○○、乙○○之印鑑章(可到院補正)。
(二)聲請人壬○○、辛○○、乙○○之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