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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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文學館
法定代理人 蘇碩斌
代 理 人 周芳儀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