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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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文學館
法定代理人  蘇碩斌
代 理 人  周芳儀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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