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15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夆(下稱被告)因侵占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1年9月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1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1年10月14日送達被告住所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一節,此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惟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4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