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前於民國94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2,414元,及自9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1%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且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