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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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 簡毓萱
簡均翰 簡綺瑩 被繼承人 鄭湄恩 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 主張渠 等為被繼承人鄭湄恩(民國101年5月1日歿,生前住於高雄市○○區○○○路○○○巷○弄1之3號)之子女即第一順位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74條、非訟事件法第
144條規定,向本院拋棄繼承並請准予備查等情,核屬拋棄繼承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4項第9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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