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58號原告 廖虹閔 被告 劉冠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各於7日內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書狀繕本請逕寄對造,當庭提出郵件回執):
1.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損害新臺幣1萬5000元,該機車登記車主 張瑞霞 (見卷第37頁),張瑞霞有無將機車受損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有無將債權讓與通知被告(民法第297條第1項參照)?原告何以得請求被告賠償?
2.請被告釋明109年1月9日答辯狀所提被證3、4相片(見卷第211-217頁)拍攝時間,並標註原告。請原告就被告抗辯依此相片,原告至遲於108年4月2日即有工作之事實真否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