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64號上訴人 洪梅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