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52號再審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三喬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六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108年10月31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7條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8年12月12日裁定限期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分別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趙德韻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