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33號上訴人即原告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勲 被上訴人即被告一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 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304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