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曾志賢 被告 曾志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兩造並未確認複丈日期109年2月12日,收件日期109年2月6日龍土測字第0124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其上所示附圖編號D4(面積51.24平方公尺)、編號D3(面積8.39平方公尺)與編號B3(面積10.46平方公尺)、A3(面積27.87平方公尺)之土地價額是否相同?如有差異,則本件是否有將兩造所各自提出之分割方案,送請鑑定分配取得位置之土地價額,以釐清兩造是否應以金錢找補?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9年5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三、又兩造如認為上述編號土地之價格歧異,應針對各該分配位置計算土地價額,再以金錢找補方式決定分割方案,亦請於開庭前各自提出鑑價單位(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以利進行後續鑑價事宜。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