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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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文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施文棋因傷害等案件,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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