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731號債權人 周瑋倫 上列債權人周瑋倫因與債務人 張莉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瑋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住所或居所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張莉莉(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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