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俊宏 被告 周深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52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原告以言詞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周深潭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52號),業經上開傷害案件之告訴人即本件原告劉俊宏撤回告訴,並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美敏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