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東交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東交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東交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文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文龍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顏文龍①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民國90年易字第1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0年12月3日執行完畢。②又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1年易字第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2年6月21日執行完畢。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易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6月20日執行完畢。④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東簡字第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易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前開編號
④、⑤案件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⑦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交訴字第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開編號④、⑤、⑦案件又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264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2月、1月15日、3月、1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⑧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易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於98年1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本案構成累犯)。詎顏文龍不知改過,明知服用酒類過量會導致反應遲鈍、注意力減低,此時若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肇事之機率及危險性均遠較沒有服用酒類者高,猶於102年12月27日上午8時許,在臺東縣○○里鄉○○里街之攤位上飲用含有酒精飲料之維士比1瓶,其後體內酒精含量已逾足以造成反應遲緩、注意能力減低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定標準後,仍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途經臺東縣○○里鄉○○里街○○○號前時,為警攔檢,經於當日13時1分許對顏文龍實施呼氣酒精測試,測得吐氣中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6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文龍於警詢、偵訊均坦承不諱,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參警卷第11頁)、刑案現場測繪圖(參警卷第10頁)、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參警卷第13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參警卷第12頁)及刑案現場照片2張(參警卷第9頁)附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有前揭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竟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之程度,仍駕駛自小貨車上路,危害公眾交通安全,乃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自用小貨車,兼衡其自陳職業為魚販,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被告警詢筆錄參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