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 巫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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