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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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42號上訴人即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來平
王月盈 上當事人間因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