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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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玉雪 代理人 孫嘉佑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就裁定日期欄有關「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該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郭南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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