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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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豪
張德逸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68號、107年度偵字第8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柏豪、張德逸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陳薏伩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