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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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27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柯文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美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提出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其中利息約定部分漆黑,無法辨識約定利率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2月2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