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667號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務人 劉力瑋 即 劉一志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一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