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媖媛
相 對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
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與法律
扶助基金會所認定之無資力,尚屬有間。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
云。惟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資料,聲請人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筆及汽車1部
,其財產總額為新臺幣1,133,010元,足見聲請人並無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無資力,應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並非
無能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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