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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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04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謝素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素寬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借期至105年11月10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6期採固定利率1.66%,第7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71%機動計息,另依據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饋資格條件,則次一年度適用之借款利率均依第7期起之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利率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為繳完第12、24、36、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滿一年(含)以上,前一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天(含)以上記錄等。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5月10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0,825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10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素寬│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3.93%│││130825││5月10日起│1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93%│││││1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素寬│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0.393%│││130825││6月11日起│1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0.493%│││││1月10日起│2月10日止│││││├──────┼──────┼───────┤││││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0.986%│││││2月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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