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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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44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先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7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先覺(下稱被告)已羈押8月,如何與被害人和解?被告為初犯,無前科,無再犯可能,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與被害人談和解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係指被告處於遭羈押之狀態,方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29號)前經本院羈押,惟被告另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2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9、10號、同院112年度易字第289號判決有罪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開始執行上述判決之刑期,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助峴字第871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5頁),被告現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替代羈押云云,本院即無從審酌。從而,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鍾佩真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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