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俊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添枝林寶雲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邱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