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797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2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循環使
用核准之額度,借款期間自核准次日起算為期1年,按年息
15%計算利息,還款方式依契約書規定,兩造同意每月10日
繳款。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借款視為
到期,本金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違約金。詎被告自民國95年4月10日即未依約繳付本息,欠
款新台幣(下同)92,891元,嗣後原告協助被告參加「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由最大債權銀行(訴外人
安泰商業銀行)與被告簽署協議書,就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
,兩造合意以本金92,891元按月分期繳付本息,如被告未依
協議清償者,依協議書第3條規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
期,而該協議視同無效,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
約定辦理。查被告僅給付16,067元,自97年1月16日起即未
繳付本息,尚欠81,79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該項債務
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放款帳務主檔資料
、放款帳務副檔資料等為證。被告僅辯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
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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