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90號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恩篤 律師複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核其變更及追加後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97,600元,應徵裁判費148,515元,除起訴時已繳34,660元外,其餘追加部分113,85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關於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