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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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2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淑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7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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