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0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均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玆被告二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