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 王榮堂 相對人 郭健和 (兼郭 陳錦螢 之繼承人)
郭健信 (即 郭陳錦螢 之繼承人) 郭瑞霞 (即郭陳錦螢之繼承人) 郭瑞珍 (即郭陳錦螢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健和、第三人郭陳錦螢於民國93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3年11月12日,並以其各自所有之雲林縣○○鎮○○段○○○○號土地(第三人郭陳錦螢所有、權利範圍:
全部)、同段178建號建物(相對人 郭建和 所有、權利範圍:全部)為前開債務之共同擔保,為聲請人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3年8月31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郭健和及第三人郭陳錦螢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第三人郭陳錦螢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雲院忠家溫決108家詢字第855號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第三人郭陳錦螢於103年1月15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由相對人全體共同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之本件聲請。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4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土庫鎮│越港││268│97│1分之1│郭陳錦螢所有(由郭健和、郭健信、郭瑞霞││0││││││││、郭瑞珍共同繼承)││1│││││││││└─┴───┴────┴───┴───┴────────┴────────┴───────┴───────────────────┘┌────────────────────────────────────────────────────────────────┐│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42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178│雲林縣土庫鎮越│雲林縣土庫鎮成│住商用、鋼筋混│一層55.08│145│陽台│6.75│1分之1│郭健和所有││0││港段268地號│功路60號│凝土造、2層│二層68.04│││││││1│││││騎樓13.5││││││││││││電梯樓梯間8.3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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