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61號原告 陳鄭絹 代被告 藍家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零捌佰肆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柒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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