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沛基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龔書翩 律師被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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