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耘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于馨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賴榮順┌──────────────────────────────────────────────┐│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中都分行│105年8月9日│150,000元│FA0000000││││司中都分公司 羅偉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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