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原告 楊宗憲 被告 薛向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10號(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41號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黃三友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