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紀麗君 住○○市○○區○○○路0段000號二十一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1年6月29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1-NX-1547-911872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1-NX-2182-8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