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9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宥賸
孫鍾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宥賸、孫鍾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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