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淑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蕙娜 因110年訴字第42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