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繼光
王興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48號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劉繼光、王興都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2,080元、481,802元,原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7,93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各應先徵3,855元、2,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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