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77號上訴人 李琦馨
陳韻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群凱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8,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