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債務人乙○○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陳明債權人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翌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地址。
⒉陳明債權人丁○○、己○○、丙○○之送達地址、債權原因及債權種類,並提出相關借款證明文件。
⒊陳明債權人甲○○○之姓名(如非本國人,請陳明其外國全名)、送達地址、債權原因及債權種類,並提出相關借款證明文件。
⒋陳明債務人目前每月所領低收入戶補助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款帳戶存摺內頁…等)。
⒌陳明債務人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
應說明其現職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與共同生活必要費用。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新租賃契約、建物登記謄本、每月實際支出租金之證明文件。
⒍提出每月水、電、瓦斯費共新臺幣(下同)1,200元、電話費
1,300元、管理費669元、保母費1萬元、網路及有線電視費共1,160元之給付證明。
⒎說明債務人之前配偶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其是否給
付債務人贍養費或給付應受扶養人 施楷昱 之扶養費?每月各若干元?若未給付,請一併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陳明債務人每月支出網路及有線電視費共1,160元之必要性。⒐陳明債務人98年7月間出院後,是否已覓得工作?如是,其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
⒑提出債務人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⒒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⒓提出應受扶養人施楷昱之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⒔提出債務人自96年9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
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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