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檢察官楊思恬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